“立邦漆”叫停“立邦电器”

2008-7-29
      日前,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立浦)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专项法律意见书透露,其即将申购的新股伊立浦目前陷入商标纠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曾在2007年11月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伊立浦。2008年7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立邦漆是世界著名的涂料制造商,目前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最早的涂料公司之一。80年代,随着立邦漆产品的进口,“立邦”商标也同时进入中国市场。1992年12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同年,河北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和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成立。至此,“立邦”商标在中国全面落地生根。
  2007年11月16日,立邦公司以伊立浦擅自以注册商标形式使用非注册商标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伊立浦立即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产品装潢和广告宣传品上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字样,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同时,立邦公司将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的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做为第二被告一同告上法庭。
  被告伊立浦是广东的一家小家电生产企业,其前身南海迅达模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5年变更登记为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变更登记为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8月30日,该企业再次变更登记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8年6月25日伊立浦招股意向书上显示,自1995年开始,该公司一直延续使用“立邦”、“立邦电器”、“伊立浦”商标。从2007年7月开始,为保持产品商标和公司字号的一致性,公司停止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国内产品销售全部使用“伊立浦”商标。“伊立浦”商标已获得注册,该公司已取得注册商标证书。目前在伊立浦存货中,没有“立邦”、“立邦电器”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全部使用“伊立浦”商标。对于此诉讼的风险,伊立浦已在其招股说明书上披露。同时,伊立浦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简伟文将对诉讼给伊立浦电器造成的一切损失足额补偿,不会对发行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立邦公司法务经理陈复仁表示,伊立浦在未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将“立邦”文字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此前,伊立浦为了上市,将企业名称中的“立邦”改为“伊立浦”。企业名称变更后,在其主营产品电饭煲上至今仍未获准注册“伊立浦”商标,也未能查询到“伊立浦”品牌的3C认证。小家电属于强制认证范围,伊立浦公司既未获得商标,又未取得认证,表明市场上不可能存在“伊立浦”小家电产品,如果该公司仍在销售,其产品应当还是未注册的“立邦”电器。由此,伊立浦只是公司改了名,产品没有改名,还是叫“立邦”。根据立邦公司今年3月的一份调查,伊立浦使用“立邦”商标的电器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伊立浦与代理商达成了封存换货协议。”
  7月3日,立邦公司就该案发表声明。声明表示,“立邦”系具有100多年历史的国际知名的油漆涂料生产商。“立邦”驰名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受到中国法律保护。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与立邦漆没有任何关联,但是未经立邦漆同意,长期使用“立邦”作为其企业字号和产品商标。伊立浦及其关联公司今后必须永久停止使用“立邦”作为商标和企业名称,以防止社会公众包括销售商、投资者产生混淆。
  7月7日,伊立浦股票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每股6.66元。7月9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立邦”10余年来一直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为广大消费者接受,具有极高知名度,不仅持续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立邦”是独创的词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在国内不可能有人更早使用立邦文字。被告一在其他商品上和服务中以带有“立邦”字号企业名称的形式予以使用,显然是有意要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既侵犯了原告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又构成对原告在第2类“立邦”驰名商标的侵权,也构成了对原告已经在第11类“立邦”注册商标的侵权,同时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告还认为,被告二则是全国知名的大型卖场,公开销售被告一生产的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被告二不会不知道“立邦”驰名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的影响力,客观上也没有要求检查产品是否有商标注册证,这样的做法无疑构成侵权。原告律师钱钧表示,伊立浦原企业名称“迅达”是当时知名电器企业,后改名“立邦”是国际知名的涂料品牌,再到“伊立浦”是目前中国家电行业知名品牌之一“飞利浦”的谐音,难免使人产生联想。
    被告认为,该公司自1995年就开始使用“立邦”、“立邦电器”等商标,法律应该保护被告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同时,原告第2类“立邦”商标不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不能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生产的小家电与原告在第11类上的注册商品并不构成近似,原告提起的诉讼是恶意诉讼。
    法院庭审最后,三方都表示同意法院调解。据了解,自2007年起,立邦公司就商标问题与伊立浦多次接触。今年6月,两公司高层就商标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在伊立浦停止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的基础上,初步达成了谅解。同时,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将该诉讼推迟,以便不影响被告上市。
    立邦公司表示,“相关诉讼早已提出,双方也多次谈及和解。伊立浦上市与否与我们无关,立邦公司的原则是要求对方停止对‘立邦’商标的侵权行为。但后者始终拖延,回避问题,才导致即将上市的时刻对簿公堂的局面。”
    对于该案进展,本报将继续报道。

   

        第11类“立邦”文字商标                   伊立浦广告宣传单上的“立邦电器”标识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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