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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著作权亦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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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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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启示,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O先生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投稿应征。
不久,V公司公布评选结果,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O,并宣布获奖广告语作品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随后,V公司向O颁发了获奖荣誉证书,并给付广告语录用奖人民币500元.此后,O发现V公司大量使用该广告语,而引起争议.O起诉要求确认该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V公司辨称广告语不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要求驳回O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认定该广告语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该广告语著作权应归O所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O所有.二,V公司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享有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年.三,V公司一次性给付O人民币5000元。(来源: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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