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

2007-12-25
    案例:Y公司和D公司签定了联合主办"近代中国字画及古玩拍卖会"的协议.Z先生与Y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委托拍卖署名画家吴冠中姓名的国画一幅,估价为30-35万港元.吴冠中得知Y,D公司准备拍卖该国画后,经鉴别认为该画是其从未画过的伪作,要求撤下不得拍卖.但Y公司仍将此画以48万港元拍卖成交给一个台湾商人,拍卖佣金4.8万港元.经公安部文字鉴定,该幅画上所书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年"字迹非吴冠中亲笔所书.画家王为政证明该画原作品系其于1967年创作,拍卖的画是剽窃其原作的伪作.吴冠中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Y,D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该美术作品落款不是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Y,D公司依协议联合主办拍卖该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停止侵权;Y,D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载文公开赔礼道歉;Y,D共同赔偿吴冠中人民币7300元,其中Y公司赔偿4600元,D公司赔偿2700元.法院还对Y,D公司进行民事制裁,收缴拍卖所得4·8万元,处Y公司罚款5万元,处D公司罚款3万元.(来源: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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