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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利申请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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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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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者申请国内外专利,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专利申请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补助经费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年度补助范围、比例。补助总额控制在年度补助经费专项资金总额范围之内。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市科技局匹配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援助资金。
第七条 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的补助。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八条 补助对象:
(一)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且承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三) 到济南市创业的留学人员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承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
第九条 申请补助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 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技术含量高且市场应用前景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设计水平高且市场应用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
(二)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 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四) 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较好应用前景。
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本市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以及属于我市专利试点企业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补助。
第十条 补助内容:
(一) 专利申请项目检索;
(二) 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三) 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以上项目补助金额及比例根据年度经费总额确定。市知识产权局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对本市专利申请量较多的单位、个人,可适当增加补助范围、比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 《济南市专利申请补助申请表》;
(二) 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索报告;
(三) 市场分析、预测报告;
(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济南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五)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济南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收据,并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
(六) 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济南市的居住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补助经费申请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申报专利申请补助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补助经费的管理
(一)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补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 专利申请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其补助的经费将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补助的专利申请,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以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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