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济南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
|
|
2006-11-20
|
|
|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组织和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济南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立如下奖项:
(一)专利奖一等奖;
(二)专利奖二等奖;
(三)专利奖三等奖。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专利一等奖每年评奖1项,每项奖励8万元;二等奖每年评3至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专利奖的条件:
(一)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二)本市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市单位获许可实施他人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未获得专利奖的专利。
第六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专利奖评审工作开始时,将有关事宜在主要媒体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报济南市专利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专利奖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检索报告;必要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三)专利公告文书;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五)能够全面反映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说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公民,
均可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奖申请,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十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媒体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当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和人才选拔、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