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7-11-22
 

济南市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计划项目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升科技立项的质量和目标的准确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条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计划项目的立项、执行、成果鉴定和验收、成果转化以及成果奖励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申请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须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立项程序中,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审查。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配置

1、承担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科研院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或设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2、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与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交流科研项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意见,并形成制度。

(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检索及分析论证,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的制度。

(三)项目执行中的保密制度及鉴定、验收前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制度。

(四)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积极申请专利,并因其发明、设计被授予专利权而获得相应的晋升、奖励或荣誉;因专利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而受益的制度。

(五)通过市场监测以及对专利信息的检索,追踪相同领域或相关领域有关产品或技术的动态,及时发现侵权和重复授权等有关情况,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六)项目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后的管理工作制度,包括维持、实施、出让、放弃等。

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承担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1、市科学技术局认可的检索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检索范围,相关对比文献和初步结论;

2、项目完成后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景分析;

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承担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市科学技术局是否立项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

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承担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作为合同附件并赋予其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技术路线。

第十一条 因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要求调整研究开发方向或做局部调整涉及合同变更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合同变更意向书。

意向书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及其理由,并附送有关调研报告和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对变更意向书进行审查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同意变更合同的,与项目承担单位就变更部分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或研究开发完成后的终结性成果,应当依照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项目合同约定,及时申请专利或依法取得相应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依规定或约定必须组织鉴定验收的项目,鉴定验收会议的举办日期应当迟于专利申请日。

对因情势变迁或其他原因不能形成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交完整准确的报告讲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市科学技术局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或追回所拨经费,对其成果鉴定或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承担单位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研究开发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对研究开发有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依合同约定分享有关知识产权。

第四章  成果转化与奖励

第十六条  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费、申请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考察论证可给予专利技术实施补助。  
第十八条  对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承担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中,增加知识产权在评审体系中的权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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